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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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7-12-01 10:36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字体大小: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5〕77号)和《中共栖霞区委 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栖霞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栖委字〔2016〕3号),设立区水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区水行政管理工作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区水利局的全部职责;

  2.划入区住房和建设局承担的城市供水节水、生活污水处理行业(含污水管网)监管,城市水环境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及指导村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职责;

  3.划入区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政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审批,城市排水许可,河道引水系统的调度和管理,城区排水防涝、防汛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等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取水许可审批;

  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辖区内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除建设外的有关活动审批;

  5.涉水建设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征收。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区防汛防涝、供水、排水和生活污水统筹管理职责,加强水务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2.加强全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职责;

  3.积极推进水务领域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区水务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研究拟订全区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区域范围内主要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和农田水利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水资源和防洪等水务论证工作。

  (三)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组织拟订全区中长期水量供求计划和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和管理;负责水域的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核定工作,提出限制排污的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河湖引调水工作;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区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全区供水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全区供水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服务指标和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五)负责全区排水管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工作。组织实施排水功能达标区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排水、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情况;负责全区涉水项目的方案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六)负责全区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各街道之间以及相邻地区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水事案件。

  (七)负责全区城乡河道、水库、塘坝及其水域、岸线以及堤坝、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各类水务工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

  (八)负责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建设。指导全区机电排灌、灌区改造与节水灌溉和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负责全区农田基本建设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并指导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十)负责全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水务工程相关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组织和协调城乡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指导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重要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务科技信息工作。组织重大水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与应用;负责水务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与实施,并补充与完善;指导全区水务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全区水务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水务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区水务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务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旱防台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对流域性河道、城乡骨干河道和主要水务工程设施实施防汛抗旱防台排水防涝调度,负责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防汛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基层水务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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