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2026年栖霞区农机
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规范实施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4〕19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栖霞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栖霞区农业农村局 栖霞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0日
2024-2026年栖霞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操作要求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4〕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农业强区建设目标,突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区属及以上单位(国有农场、监狱等)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操作。
(二)补贴机具。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简称“我省补贴范围”)为22大类47个小类123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品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3大类3个小类3个品目(详见附件1)。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这五类机具的,应在醒目位置喷印“20××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京市监督电话:025-68786093”的监督标识。其他机具原则上能喷尽喷。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另发)。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四、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机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一)组织开展创新试点。实施分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具体方案待省制定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实施,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用于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实施。区街两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管理、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保证惠农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街道受理、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街道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等功能的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购机者自主通过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后,及时向当地街道农机部门提交包括转账付款记录在内的补贴申请资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受理。街道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街道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字样(盖章并签字确认),电子发票需加盖农机产销企业章。
(四)审验公示。区街两级农机部门按照《栖霞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将纳入我省信息化监测管理补贴机具完成规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安装确认表见附件2)、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要重点加强核验。
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街道农机部门应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提交区级审核,同时报送有关申请资料,区农业农村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将补贴申请信息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区政府网站实时公布,同时在相关街道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街道农机部门归集整理并提交1份给区农业农村局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区级保存,保存期为5年。
(五)兑付。区农业农村局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资料,区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惠农一卡通管理要求,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并注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六)退货。购机者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街道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把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局,待区财政局确认收到退回资金后,再到农机产销企业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作废原资金申请,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七)抽查。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区街两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规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落实区街两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干”。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区街两级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按照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农机〔2024〕3号)等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会同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加强监督,依法打击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监管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区街两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对发现异常情形的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属地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后,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并加强管理。探索开展电子签名、远程视频核验。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街两级农机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区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内补贴受益者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投诉咨询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街两级农机部门要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重点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和《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苏农机〔2021〕2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强化农机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机制,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1.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参考格式)
3.栖霞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职责
4.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审核资料清单(参考格式)
附件1
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大类 | 小类 | 中央财政补贴品目 (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 | 省级财政补贴品目 (3大类3个小类3个) |
1.耕整地机械 | 1.1耕地机械 | 1.1.1犁 1.1.2旋耕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 |
1.耕整地机械 | 1.2整地机械 |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6铺膜机 | |
1.耕整地机械 |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 2.3.1旋耕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4栽植机械 |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5施肥机械 |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1中耕机械 |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 |
4.灌溉机械 | 4.1喷灌机械 | 4.1.1喷灌机 | |
4.灌溉机械 | 4.2微灌设备 | 4.2.1微喷灌设备 | |
5.收获机械 |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 |
5.收获机械 |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 |
5.收获机械 | 5.5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 5.5.1叶类采收机 5.5.2果类收获机 5.5.3瓜类采收机 5.5.4根(茎)类收获机 | |
5.收获机械 | 5.6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 5.6.1秸秆粉碎还田机 | |
5.收获机械 | 5.7收获割台 | 5.7.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7.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 |
6.设施种植机械 |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 |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 |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 8.1.1残膜回收机 | |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 |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 |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 |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 9.3.1饲草捆收集机 | |
10.畜禽养殖机械 |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 10.2.1药浴机 | |
10.畜禽养殖机械 | 10.3畜禽繁育设备 | 10.3.1孵化机 | |
10.畜禽养殖机械 | 10.4饲养设备 | 10.4.1喂(送)料机 | 10.4.2养殖场料塔(仓)设备 |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 |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 11.2.1储奶罐 | |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 |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 |
13.水产养殖机械 |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 13.1.1网箱养殖装置 | |
13.水产养殖机械 | 13.2投饲机械 | 13.2.1投(饲)饵机 | |
13.水产养殖机械 | 13.3水质调控设备 |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 13.3.3水草清理(梳割)机 |
14.捕捞机械设备 | 14.1绞纲机械 | 14.1.1绞纲机 | |
14.捕捞机械设备 |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 14.2.1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 |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 |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碾米机 16.1.4粮食色选机 | 16.1.5金属储粮筒仓 |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 16.2.1油菜籽干燥机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 |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 18.1果蔬初加工机械 | 18.1.1果蔬分级机 18.1.2果蔬清洗机 18.1.3水果打蜡机 18.1.4果蔬干燥机 18.1.5脱蓬(脯)机 18.1.6青果(豆)脱壳机 18.1.9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 |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 18.2茶叶初加工机械 | 18.2.2茶叶杀青机 18.2.3茶叶揉捻机 18.2.4茶叶压扁机 18.2.5茶叶理条机 18.2.6茶叶炒(烘)干机 18.2.7茶叶清选机 18.2.8茶叶色选机 18.2.9茶叶输送机 | |
20.农用动力机械 | 20.1拖拉机 | 20.1.1轮式拖拉机 20.1.3履带式拖拉机 | |
21.农用搬运机械 | 21.1农用运输机械 | 21.1.1田间搬运机 | |
22.农用水泵 | 22.1农用水泵 | 22.1.2地面泵(机组) | |
23.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 23.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 23.1.2加温设备 23.1.3湿帘降温设备 | |
2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24.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 24.1.1平地机 |
附件2
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参考格式)
购机者名称 | 安装地点 | |||
联系电话 | ||||
产品名称 | 出厂编号 | |||
发票号码 | ||||
生产企业名称 | 经销企业联系人 | |||
经销企业名称 | 经销企业联系电话 | |||
品目 | ||||
内容 | 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配置参数要求 | 实际安装情况 | ||
1 | 规格型号 | |||
2 | 功率 | |||
3 | 容积 | |||
4 | …… | |||
说明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等验收 | |||
供货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 购机者 签字 | |||
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形式核实意见 (日期): | 合格( ) 不合格( ) 签字盖章 | |||
注:区农业农村局对补贴机具安装确认事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核实并经区农业农村局确认。
附件3
栖霞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职责
一、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局
1.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本区域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确保补贴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4.组织开展区街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
5.组织对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
6.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对新进品牌机具进行适应性评价,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
7.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处理等工作。
8.加强绩效管理,做好补贴政策实施总结。
9.探索补贴机具适应性评价制度,对本辖区内新进品牌机具进行适应性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10.会同区财政局按要求严格控制累加补贴。
11.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监管,重点检查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责任义务履行和承诺践诺情况,加大违法违规警示教育宣传。
12.组织做好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区财政局
1.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2.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将兑付情况及时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
3.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做出政策解读,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4.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5.保障区级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管理、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
二、街道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街道农业农村部门
1.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等工作。
2.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受理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
3.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鼓励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公开公示工作。
4.对本地当年新增品目机具在农时作业季节进行延伸跟踪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上报。
5.做好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6.配合街道财政部门在“一卡通”系统中完成农户基础信息
维护、清册录入审核等工作。
(二)街道财政部门
1.会同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一卡通”系统中完成农户基础信息维护、清册录入审核等工作。
2.保障街道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3.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配合街道农业部门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
4.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三、补贴机具生产、经销企业责任义务
(一)补贴机具生产企业
1.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投档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真实、准确投档,加强投档信息审核,不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
3.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自觉抵制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整治违规产品各种行业乱象,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
5.持续强化以质量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工厂条件建设,确保出厂的每一件产品与鉴定(认证)和检测的样机保持一致。
6.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
7.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8.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9.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10.严格执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主动报告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11.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二)补贴机具经销企业
1.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组织、不参与骗套补贴违法违规行为。
2.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自觉抵制销售违规产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整治各种行业乱象,开具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相符的发票。
3.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按要求喷印监督标识,做好售后服务。
4.协助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等工作,指导帮助购机者通过手机APP录入补贴申请信息,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5.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生产企业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6.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检查。
7.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8.严格执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主动报告异常情形,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9.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四、购机者责任义务
1.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按规定先行办理牌证手续。
3.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4.在申请补贴时提供包括转账付款记录在内的申请资料,对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办理机具核验和抽查。
6.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发现的相关异常情况。如违反承诺及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自愿接受处理并承担损失。
7.购机者在获得补贴后需要退货的,应当首先把补贴款项退还财政部门后,再办理退货手续。
附件4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
审核资料清单
(参考格式)
一、汇总材料
1.××年××区××街道第×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结算报告;
2.××年××区××街道第×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汇总表;
3.××年××区××街道第×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购机户清册。
二、购机者申请材料(尽量彩色打印复印)
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
2.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3.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栖霞区的购机者需提供暂住证或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需签注“已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字样并盖章签字,电子发票需加盖产销企业章);
5.购机者账号:个人提供涉农补贴“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开户行账号复印件;
6.付款凭证(转账交易记录,微信或支付宝等支付截图,付给个人或现金支付的需产销企业提供证明);
7.补贴机具核查记录本复印件;
8.补贴机具人机合影;
9.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0.发动机、机架号(出厂编号)钢印拓印膜粘贴页(非牌证管理机具提供);
11.公示照片(公示表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提供,张贴在各街道农机部门公示栏并拍照打印);
12.需要安装的机具提供安装确认表;
13.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证明(土地承包流转合同);
14.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