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1起案件入选。
2023年3月22日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起将研磨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直排在车间内,地面径流后,通过墙角暗缝由车间外私自开凿的沟渠至沉淀池,经沉淀后通过地面下铺设的PV管道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排放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 HW17,废物代码为 336-064-17。当日栖霞生态环境局以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侦查,2023年3月31日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关停了滚毛刺车间,对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深刻反省。2023年9月18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就相关责任认定与履行方式等举行公开听证会。同时,栖霞生态环境局与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磋商。经磋商,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同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61040元,并承诺实施厂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全方位推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实现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另外,该公司员工张某某等6人自愿参加长江南京段公益护渔劳动,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