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解读澄清制度
2017-01-11

第一条  为确实做好我局信息公开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公开解读澄清范围,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局的信息公开澄清工作,并对涉及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确认。 

第四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澄清机制,及时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一步拓宽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五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