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不仅适应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需要,更有助于我区更好地管好、用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有效助推相关街道、园区、平台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2014年,栖霞区出台了《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宁栖政字[2014]15号)。2015年,南京市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58号)。根据相关的文件政策变化,有必要对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政策解读
(一)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运作主体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申请主体。《办法》中强调了未经市政府同意自行运作的土地,市财政不予兑现政策。
(二)规范了土地收益资金的使用。《办法》中明确了除已有政策的,土地收益的使用须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规范使用。
(三)调整了对上申报资金的提交资料。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办法》中明确了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区、平台向区财政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南京市市级土地出让金支付申请单(原件,加盖公章);
2、南京市土地出让金联系单(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4、地块交接确认书(一次性拨付或拨付尾款时提供,复印件);
5、土地出让金缴款书(复印件);
6、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明确了土地出让资金的拨付进度及程序。《办法》中明确了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指标后,应按照国库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分配资金。在国有土地出让成本审计意见尚未出具之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可由区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该地块区级包干分配总额的80%部分。待审计结束并出具国有土地出让成本审计意见后,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区、平台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拨付地块成本尾款。
(五)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的核算方式。按照《预算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办法》中明确了为准确反映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状况,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金核算,相关单位须按规定使用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明细科目,并按具体用途、地块进行明细核算。
栖霞区财政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