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 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 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享受加发58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二)发放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资金来源
无业人员由区级部门及街道各承担50%。
(四)发放流程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退休证至户籍所在社区申请。
(五)受理部门
栖霞街道民生保障部
(六)咨询电话
025—8576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