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要点》、《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货物装载源头治理机制,切实提高公路本质安全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可靠的道路通行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区交通局牵头编制了《南京市栖霞区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编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编制背景
货车超限超载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还造成货运行业低价恶性竞争,干扰运输行业健康发展。2019年,省、市安委会专门印发《从严开展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2022年,省人大、省政府新修订《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2024年,省人大、省政府新修订《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进一步提出构建以源头防控、路面管控、科技监管、信用监管等为一体的全链条综合治理体系。2023年7月,南京市政府制定印发《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进一步细化治超举措。
2024年5月,市治超办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治超办通〔2024〕6号),明确各区按照省、市《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在2024年9月底前出台本辖区货物装载源头治超管理办法。区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南京市栖霞区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二、编制过程
《办法》编制工作历经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讨论阶段。2024年5月,区交通局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局法规科、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参会,并邀请法律顾问全程参加,对我区货物装载源头以及治理货车超限超载的基本情况进行讨论研究,结合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征求意见阶段。6月12日,区交通局以区治超办的名义,书面形式向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区工信局、应急局、司法局反馈了意见,区交通局根据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三是论证审核阶段。2024年7月,区交通局再次对接区工信局、应急局,就《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研究和论证。2024年8月,区交通局组织召开道路运输企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座谈会,以及组织法学教授、律师、行业管理等专家对《办法》进行再次论证,在听取专家和区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后进行了再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栖霞区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和总体原则(第2-3条)。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货物装载源头管理、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详细罗列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覆盖范围;明确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基本原则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企业防控、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范货物装载配载,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和保障监督(第4-7条)。明确区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交通、发改、工信、住建、城管、市场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履行监管职责;区政府应当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热线或者其他方式,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三是明确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主体责任(第8-12条)。每年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明确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安全装载配载的责任主体,应书面承诺并履行超限超载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并接受监督检查等;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在名录公布后3个月内,落实车辆称重监控、出厂(场)管理等相关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超限超载治理主体责任,合法装载配载货物、配合进行责任倒查等。
四是明确监督检查职责(第13-17条)。明确工信、市场、交通、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车辆生产、改装、维修、登记、检验的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路面治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并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下列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落实装载配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源头监管部门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装载配载作业监管,纳入监管事项清单和监督检查计划并抓好落实;对装载源头单位禁止行为和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行为予以列举明确。
五是明确责任追究和施行时间(第18-19条)。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下一阶段,区交通局将根据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按照程序发文,加强宣贯培训和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强化各项治超措施落实,推进公路超限超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构建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良好公平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