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根据编制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区数据局于2024年3月5日成立,除承接原区行政审批局全部职能外,原区大数据局承担的扎口管理全区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区发改委承担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等职能划入区数据局。
目前,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依据2019年编制的《栖霞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宁栖政办通字〔2019〕24号),部分条款与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分工不相吻合,一些规定不能适应近年来上级的新要求,项目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与缺陷。为进一步强化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建设流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根据《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5〕24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栖霞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宁栖政字〔2020〕89号)等要求,按照省、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的原则,结合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和修订,拟定了《栖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目的
1.明确各方职责。根据此次编制体制调整后各部门职责,《办法》除对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职责进行调整外,新增区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监管、区数字治理中心对项目建设方案或可研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等职能,确保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合法、合规、高效、有序。
2.细化审批流程。《办法》新增“规划和审批管理”章节,从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可研报告)编制、方案审核要点、跨部门跨区域项目建设要求、数据资源共享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项目建设科学、合理、可行。
3.强化过程监管。为进一步提升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办法》特别强调了对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并对项目建设内容调整范围、金额等作出限定,对合同必要条规作了明确规定。
4.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应遵循年度建设计划,不得擅自调整,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另外,针对因承建单位原因造成政务信息化项目未达到项目建设目标或未通过验收的,《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将承建单位返还的建设资金、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退回区财政部门,上级部门或其他来源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其规定执行。
5.严格监督问责。从验收要求、绩效评价、审计管理、网络安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对验收不合格、绩效不达标,以及因其它违规行为影响项目建设成效,或造成严重损失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办法,避免违规事件发生。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部分,三十七条: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办法》编制的目的,信息化项目的定义和范围,项目管理的流程、项目建设的原则,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涉密项目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是规划和审批管理。对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方案制定、立项审核、数据资源共享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部分是建设管理。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组织实施、变更终止、验收审计等方面对项目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承建单位义务。
第四部分是资金管理。明确信息化项目资金来源、资金申请流程及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部分是监督管理。明确区数据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委网信办等部门监督职责,信息化项目绩效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部分是附则。《办法》相关的其他事项。
政策文件:宁栖政办字〔2025〕20号关于印发栖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