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就业见习跟踪服务补贴、就业见习带教补贴以及就业见习留用奖励构成。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可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1) 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按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比例支付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
(2) 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就业见习期间,由人社部门统一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团体险,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3) 就业见习跟踪服务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就业见习人员满意度评价在 80 分以上,给予就业见习基地或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跟踪服务补贴,标准为 150 元/人/月。
(4) 就业见习带教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就业见习人员满意度评价在 80 分以上,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带教补贴,标准为 150 元/人/月。
(5) 就业见习留用奖励。为稳促就业,鼓励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积极留用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 50%以上,且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1500 元/人的留用奖励,见习留用奖励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