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最高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月数核定,累计缴费每满1年可以领取2个月,满12年及以上可以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月份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