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19-30745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体裁分类: | 意见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4-10 |
生效日期: | 2019-04-10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 ||
文 号: | 宁栖治办字〔2019〕1号 | 关 键 词: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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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
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法治建设部署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求
(一)明确出庭应诉的人员范围。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切实化解行政争议。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2、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二)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应诉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充分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工作,在应诉中注重出庭应诉实际效果,依法化解行政矛盾,主动纠错违法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减少负面效应。尊重法官的庭审活动,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三)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区司法局会同区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旁听审理。
(四)建立备案报告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的相关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区依法治区办报备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对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关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工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应诉工作制度,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提高本单位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年内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 85%以上的要求。
(二)健全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列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将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区依法治区办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情况汇总报送至区依法治区办,区依法治区办每季度对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责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对本单位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而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南京市栖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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