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33899/2019-3074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栖霞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4-11 |
生效日期: | 2019-04-11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栖霞区出台加强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意见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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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栖霞区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年内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85%以上的要求。
一是明确出庭应诉的人员范围。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二是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应诉能力。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充分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工作,在应诉中注重出庭应诉实际效果,依法化解行政矛盾,主动纠错违法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减少负面效应。尊重法官的庭审活动,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三是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区司法局会同区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旁听审理。
四是健全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列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将加大行政责任追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情况汇总报送至区依法治区办,区依法治区办每季度对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