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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33899/2025-07620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栖霞区文化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5-02-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对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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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公告

各有关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市文旅局《关于补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宁文旅办〔2024〕13号)要求,截至10月底尚有如下旅行社(名单详见附件)尚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公告责令相关旅行社于2024年12月10日前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逾期仍未交纳补足的,我局将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启动相应处罚流程。从公告发布日起,列入名单的旅行社禁止开展任何旅行社业务,公告期内可补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提出异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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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按时补足质保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