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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18 16:15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字体大小: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及省市财政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区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属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的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税政科、财监科会同有关科室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五条  税政科、财监科会同有关科室,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报局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税政科、财监科会同有关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有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科室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有关信息的确认。

第七条  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按程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条  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税政科、财监科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处理处罚尺度,与相关科室会签,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抽查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财监科商税政科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南京市栖霞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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